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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:“创意”中的“恶意”
作者:佚名 日期:2002-12-28 字体:[大] [中] [小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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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媒体披露的一些奇闻,让人触目惊心。有的酒楼、门店制作广告招牌、雇用服务员、聘请“形象大使”时,颇费心机:你雇汉奸作保镖(让保安人员身着抗战时期的汉奸服饰),我送“美女”让你包(广告的美女图下写着“等着你来包”);你请慈禧作代言,我借拉登作商号……店家的所作所为,理所当然地遭到大众的谴责和舆论的批评。然而,他们却大言不惭地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“特色”、“创意”。
好一个“特色”和“创意”!明眼人一看便知,他们的旗号上,涂的是“黑色”;他们的招牌上,染的是“黄色”;他们的心窝里,藏的是“恶意”。
这些店家或许会叫屈:我们一未短斤少两,二未以劣充优,三未欺行霸市,何“恶”之有?
还是让我们来看看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吧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“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”。《广告法》的规定更明确: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,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。用拉登、汉奸的画像来扩大自己影响的店家,实际上是在用社会垃圾污染社会,用人间瘟疫毒害人间。至于用“美女”的色相招徕顾客,只能用低级、庸俗来评价了。这些“特色”、“创意”,都离了“以德治国”的经,叛了“精神文明建设”之道。
这些店家为什么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打起招牌,在黄金地段悬起广告,在有关部门领取执照,人们不得而知。但毫无疑问,有关部门负有失查之责。
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,千万别见钱眼开,不负责任,大开绿灯。因为以德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,职能部门有一份沉甸甸的责任!(祝大光)